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比较研究

2014-01-22 11:01:38 | 作者: | 所属分类:学术交流 | 阅读:13922

物业管理业也在房地产行业中逐渐分离成一个代业主管理私有财产的服务性行业。为了适应市场,这种代理性的服务行业自然引入最直观、最简单的交易和报酬方式。酬金制也称为佣金制就是这种交易和报酬的主要方式。为全面了解和认识酬金制,现选取常见的采用不同形式的酬金制的行业,如旅游业、证券业、保险业、房地产代理业等,就其实行酬金制的具体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酬金制适用于专业化分工较细的、存在明显代理行为的行业;酬金的计算基数一般为实际的交易金额,即全部业务收入,而不是其中的一部分;规定上限并可向下浮动是制定酬金比例的一般做法,其在市场竞争中会自然达到平衡,政府只对与消费者根本利益相关的项目规定了酬金计提上限,除此之外,政府鼓励交易双方自由约定。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有的行业制定的酬金比例不尽合理,就会出现突破规定比例的情况。

事实上,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酬金制还表现出其他一些特点。比如,在酬金的计提方式上,有的采取比例酬金,有的采取固定酬金;在酬金的收取方向上,有的采用单向收取,有的采用双向收取。

物业管理行业,同上述行业相比,也具备了实行酬金制的条件。首先,物业管理的主要行为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合同确立的一种带有明显代理性质的活动,大量代理行为的存在是采用酬金制的客观基础。其次,以交易金额为计提酬金的基数是最容易被交易双方接受的方法;再次,物业管理行业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酬金计提的比例不应放任主体之间自由约定,应由政府给出指导性标准,即计提比例的上限,并允许向下浮动。

(二)酬金比例市场化是趋势

在政府主导且竞争激烈的市场条件下,当规定的酬金比例上限过低时,往往会遏制产业的发展甚至消灭这个产业;而规定的酬金比例上限过高时,酬金折让(Commission Discount)的情况就会发生。以证券业为例,以往证券交易酬金按固定比例收取,由于各证券商纷纷采用新技术,导致成本迅速下降,市场上,证券商给客户酬金折让即“返佣”的现象频繁出现。于是,规定的酬金标准也就名存实亡了。所以,市场最终会在竞争中达到均衡,而酬金比例的市场化是必然趋势。

物业管理酬金计提的确定,也应考虑市场因素。有人担心标准定高了会对业主的利益造成影响。事实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物业管理酬金比例的确定,应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具体来讲应看行业的单位收入总额和利润空间的关系,并应满足弥补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运作所需成本和获取合理利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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