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比较研究

2014-01-22 11:01:38 | 作者: | 所属分类:学术交流 | 阅读:13921

同时,酬金制明码标价,更有利于物业管理招投标。其实,酬金制与包干制一样应该是一种物业服务收费方式,而人们往往认为“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是解决物业纠纷的方法。另外,推行酬金制的社会条件还没有真正成熟。酬金制的推广,要有比较完善的市场环境,要有诚实守信的企业行为,要有正确的消费习惯和理念,要有比较宽裕的经济条件等等。显然,这些条件目前我国尚未普遍具备。

第六,上实物业(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胜来则认为,物业管理酬金制之所以在我国发展缓慢,主要是人们对酬金制的认识不足,人们的观念还依然停留在包干制的年代。上实物业公司从1997年开始就在沪上推行酬金制,目前为止,除一个居住区实行包干制之外,其余居住区都实行了酬金制。李胜来强调,当然,不管是包干制还是酬金制,都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的结果。

除了以上几大因素之外,酬金制方式下必须要建立以下制度和机制:即要建立物业管理费年度预算制度、建立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建立物业管理审计制度、建立多退少补机制以及建立奖励机制。实行酬金制就是为了更好、更科学、更合理地将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使用在为业主服务的项目上,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精神,同时也保障物业服务企业能明明白白地获得应有的利润,实现企业运作的良性循环。

第三章 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对比研究

3.1酬金制与包干制的本质和内涵

3.1.1 概念分析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对《办法》所下的酬金制定义,作为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应该机械的去理解,而应全面的理解其实质的内涵。

1.采取酬金制形式时,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属于代收代付性质,所以收取的费用在使用以前称之为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其所有权仍属交纳该费用的业主所有。

物业服务资金使用支出以后,实际结算确定的数额才是物业服务费用。

2.物业服务企业所得的酬金,可以按约定比例,即占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基数的比例提取。这里所讲的基数,应该是包括维修费用、能耗费用在内的所有费用。因为,这些消耗中都包含了物业服务企业所付出的服务劳动。酬金也可按约定的数额提取,即固定酬金。固定酬金回避了比例的大小,取而代之的是绝对数额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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