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比较研究

2014-01-22 11:01:38 | 作者: | 所属分类:学术交流 | 阅读:13930

通过对上述所列行业的分析,可以看出:若规定的酬金比例指导性标准过高时,酬金折让的情况就必然会发生,最终会在市场竞争中达到平衡。因此,在制定物业管理酬金计提标准时,防止其过高是应该的,但更应防止其过低。

二、物业管理酬金计提的计提基数及其合理性

(一)计提基数的确定

物业管理酬金应以代收代支的物业服务资金和其它收入的和为计提基数。在实际管理服务过程中,其它收入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和场地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列支在物业管理项目的其它(如特约服务)收入。

具体操作中,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的努力,在充分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和场地场所的经营过程中,也应按上述方法计提酬金。但有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所开展经营项目利润率低于管理酬金的比率,会导致侵占业主权益的现象发生;二是所开展的经营项目取得的利润较高,其主要原因又是靠物业管理企业的努力或利用了物业管理企业自身的资源,仅按收入提取酬金对物业管理企业就不公平。所以,对这两种经营情况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而不必采用计提管理酬金的方式。

这种计提发放反映出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物业管理企业代全体业主理财,理财的行为必须以全体业主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二是保护业主权益的同时,不能偏废物业管理企业的利益。

以代收代支的物业服务资金和其它收入的和为计提基数计提酬金,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加强服务成本控制,进行科学合理的成本预算,以降低需列成本、转嫁成本和侵占业主利益的倾向。因此,这种方法更科学。

(二)以代收代支的物业服务资金和其它收入的和为计提基数的合理性分析

首先,从物业管理特殊性的角度看,物业管理是一种具有代理性质的活动,同时绝大部分资金都用回到业主身上。这样的性质决定了物业管理活动是先付费后服务,所付费用涵盖了全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就应当获取相应的报酬。因此,物业管理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物业服务收入和物业管理酬金是相对应的。

其次,从物业管理企业能动性的角度看,以代收代支的物业服务资金和其它收入的和为基数计提物业管理酬金,可以促进物业管理企业积极开通多种经营,既拓宽了全体业主增加收入的渠道,又通过提取管理酬金的方式,增加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经济来源。同时,将酬金的提取和收入挂钩,还可以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物业管理企业真正代表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真正把全体业主的利益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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