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比较研究

2014-01-22 11:01:38 | 作者: | 所属分类:学术交流 | 阅读:13923

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应该考虑三个方面的依据:一是合同的约定,主要是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义务部分,即物业管理的工作内容、标准和目标承诺等;二是合同的甲方在新形势、新情况下对物业管理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新的要求;三是物业服务企业自身提出的新的追求和新的目标。

二、编制年度费用预算

编制新的年度费用预算,原则上也应该考虑三个方面:其一是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其二是往年物业管理开支的历史数据;第三是已经及/或可预期的物价调整、费用变动情况。编制年度预算一定要坚持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既要不漏项目内容、又要留有余地、更要切忌弄虚作假。

三、提交委托方审核

制订和编制完成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要提交给委托方——物业服务合同的甲方进行审核。如双方有不同的意见和想法,应进行坦诚的沟通与协商,必须达成一致以后方可实施。为了给委托方留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审核及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所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费用预算提前30~45天送达委托方,以确保年底以前能确定明年的工作和预算。

四、实施执行计划、预算

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费用预算经委托方审核通过,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实施执行。执行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对工作计划中明确的内容、标准和目标、承诺等,应该努力完成,如果因外界客观因素的影响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应该事先告知委托方,达成谅解后才能作变更。费用预算在总量不变的前期下,可对具体项目作适当的合理调整;但凡是超出预算总额的费用必须事先报给委托方审批,经审核同意后才能支出。如果双方对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的调整、变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又坚持认为需要更动的,可邀请第三方(如居委会、房地主管部门、中介咨询机构等)介入参与协调。再协调不成的,也可通过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程序谋求问题的解决。

五、公布费用使用情况

依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或一年一次,或半年一次,或每季度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的账务科目可以是大类,不宜过细(除维修资金、公共停车费等外);向业委会公布的应是预算执行明细,对实际使用与预算数额差异较大的单项要说明原因。业主、业委会对公布的账务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委托方要求对物业服务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应当委聘有专业资质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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