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比较研究

2014-01-22 11:01:38 | 作者: | 所属分类:学术交流 | 阅读:13926

国家和很多地方原已有相应的规定。酬金制方式下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业主作为物业的主人,对于自己出钱所购买的服务和管理是否能够到位,是有知情权的,其知情目的是保证自己出的钱能够得到相应的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回报,知情内容就是所交纳的管理费是否与相应管理服务结果及所支出的成本、费用相配比,知情手段就是对物业管理服务和管理费收支情况在合法程序指导下的监督。二是管理者作为受聘于业主的服务方,对于自己所提供的管理服务是否达到业主的满意,也有告知的义务和责任,其告知的目的是向业主表明自己的管理服务达到约定标准,告知的方法和程序主要就是通过定期公布管理费收支报表来实现。

3.建立物业管理审计制度

酬金制方式下对物业服务费这样的代管资金的监管是业主的权利,正常情况下这种监管可以通过管理预算和收支报表的公布来实现,但在有些情况下这种正常的监管不能满足业主的需要,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所提物业管理费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就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物业管理审计不是企业内部审计,也不是行政或离任审计,它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同关系基础上双方的权力审计。由于审计是有成本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在管理费使用方面有争议,或物业管理单位调整时是必要审计的。在双方能够信任和认可的情况下,就可以免去审计程序,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认为有必要,也可以签订审计条款。审计费用一般本着争议性审计由主张者承担和责任者承担的原则,例行性审计在管理预算中计划,在管理费中列支。

4.建立多退少补机制

物业服务费的概念和性质决定了管理费的所有权属于业主,管理者只被赋予使用权或者叫做业主监督下的支配权。从管理费的构成和使用功能来说,基本上都是直接为管理和服务所运用的资金。理论上讲,酬金制方式下代管资金即物业管理费收支相抵后等于零,由于管理费标准的编制被确定(批准)后在一定的时间内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常数,而管理内容、服务对象和市场变化则是一个绝对变量因素,酬金制方式下这种变数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用年度管理预算来调整,但在管理预算调整解决不了时就会出现明显的管理费不足,有时也会出现管理费结余,结余情况下其权益属于全体业主,具体可采取弥补上年亏损、纳入专项维修资金或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进行处置,如果出现不足则应由全体业主进行分摊。

5.建立奖励机制

物业管理费的结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管理服务工作中由于管理得当,精打细算和技术改造延长使用寿命等管理者主观努力的因素,在保证了管理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使管理费出现结余,其结余部分在上述多退少补原则基础上,应该建立一个机制,即在这部分结余中拿出一部分进行奖励性的二次分配,具体以结余提成、提高酬金率或在合同中约定,以鼓励管理者为结余所做的有效劳动,同时奖励管理者在管理服务活动中不断开源节流,为业主创造更大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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