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比较研究

2014-01-22 11:01:38 | 作者: | 所属分类:学术交流 | 阅读:13925

“酬金制”最早由中国香港传入中国的深圳,并逐渐为中国物业管理界借鉴和应用。“酬金制”引入了业主主导地位的理念,因此在观念上容易为业主接受。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及CPI高涨的情况下,为了使物业服务成本的归属更加明确、物业服务成本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受到公开监督,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企业,都呼吁推行“酬金制”。

物业管理酬金制优势虽明显,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屡屡遭遇尴尬甚至流产的局面。据有关资料显示,至2005年10月,广州的物业公司90%以上都是实行包干制。至今年1月,郑州实行酬金制的物业公司不足5%。目前,上海实行酬金制的物业公司,估计低于广州的比例。是什么原因导致物业管理酬金制发展缓慢呢?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配套的不完善与实施的不彻底使“酬金制”计费模式的实施成为“乌托邦”,如:“酬金制”界定的预收业主资金概念,税务部门并不认同,仍将其作为经营收入而计收营业税,对业主预收资金的节余,税务部门仍认定为利润概念而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与此同时,业主为了将物业服务支出进入成本,也需要向物业服务企业索取全额发票,在形式上已将预收资金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收入看待。(此类问题在香港不存在,香港政府认同此做法而不征税费)

第二,在缺乏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无论是业主方还是物业公司方,看待利益的行为大多停留在自我意识之中,而轻视市场游戏规则,从而使“酬金制”流于形式。“包干制”中的调价困难,在“酬金制”中同样存在。目前大多签订了“酬金制”合同的物业管理项目,虽然出现了物业服务费亏损,但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向业主增加收费以弥补不足,亏损仍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凸显了这类“酬金制”的包干本质。

第三,追求利润是企业的永恒目标。“酬金制”由于以成本节约收益属于业主,限制了物业服务企业增大收益的可能,不利于激发物业管理企业努力创新和控制成本的积极性,甚至可能会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有意增加物业服务支出,以增大酬金计算基数的情况。

第四,“酬金制”的基础是建立在完善准确的物业服务费用的预算之上的,但现行业主组织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素质参差以及法律执行难的问题导致社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少数物业服务公司的越界行为无法监管,或监管成本过高,从而导致“酬金制”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走样。

第五,物业管理酬金制之所以难以推广,原因在于人们对酬金制有很多的片面理解。实行酬金制,对物业公司和业主都有利,是一种双赢的服务收费方式,物业公司可以透明收费,业主可以明明白白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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