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比较研究

2014-01-22 11:01:38 | 作者: | 所属分类:学术交流 | 阅读:13929

在市场经济发展较慢、物业管理起步较晚的地区,物业管理的价格确定没有市场价格可以参考,定价存在困难,选择“包干制”收费模式更容易执行,既易于让业主接受,又可以让物业服务企业及行业在这些地区进行价格确定和立足,平稳度过当地行业发展的幼稚期。

二、从公开透明和利于监管的角度看,“酬金制”应在大力推行,但需要有更完善的法律和社会经济环境来培育。

首先是相关法律环境的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应完善对“酬金制”中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权利责任的明细界定,以及监管、责任追究方面的明细规定,避免“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情况。

其次是要理清相关的政策配套,保证“酬金制”的实施顺利进行。如税务政策方面,对于“酬金制”中业主预交资金的性质判定,以及业主预交资金在本单位报销票据问题等,只有作出适应性调整,“酬金制”才具有真正现实操作的可能性。

再次是法律执行的问题,对于已签订“酬金制”合同的社区,无论物业服务企业还是社区业主,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于节余资金应结转下年,业主应补交物业服务资金不足部分。对于不遵守合同的物业管理或业主,法律执行都应是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责任的追究。只有这样,“酬金制”才能在法律的规范约束的前提下,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共同推行。

选择“酬金制”或“包干制”,哪个更符合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不是一个行业愿望的问题,而是一个现实可能的问题。针对“酬金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尴尬。彻底解决“酬金制”收费模式生命力的问题,还是要在政府的配套政策、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个法制建设的大环境中找出路,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同时,还要考虑各地区因经济发展的差异性造成的认知度和适用性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在《物权法》中物业管理形式多样性的提出,势必导致物业管理收费模式的创新。

综上所述,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物业管理市场成熟度的提高,酬金制是被应该推广的,也将是未来物业的发展趋势。目前,酬金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得不到很好的推广,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这些问题造成物业管理酬金制目前在我国实行的比例很低,还需要不断总结国外成熟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适合我们国情、民情的相关配套制度来协调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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