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产假
1、符合规定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享受90天带薪产假(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
2、晚育(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30天,(即可享受120天产假),难产或剖腹产增加15天(即可享受10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5天;
3、男员工可享受7天陪护假;
4、符合规定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凭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可休假15天;孕期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凭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可休假30天。
5、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凭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可休假7天;孕期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凭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可休假10天。休假期间,按照员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6、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按期到岗的,凭区级以上医院证明,超过产假期的工资待遇,按照员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7、女员工在哺乳期(即孩子在1岁内),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
(七)探亲假:在现任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给予探亲假。
1、员工探望配偶(须结婚满一年后)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八)年休假
1、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假5天,满5年不满10年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假7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带薪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假15天,休假期内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工龄计算按本单位规定。
3、年休假在当年度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不予累计,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4、职工一年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5天,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九)病假:员工因病、伤请假一天以上,需凭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书面申请,按请假审批手续办理。
(十)事假:非特殊情况下不得请事假,确因特殊情况须提前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准假。
(十一)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病假、事假等,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均包含在内,不另加假期天数。
二、请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一)国家规定天数以内的下列假期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如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假、探亲假、年休假;
(二)病假期间待遇规定
1、一个月内病假不超过1天,工资待遇不变;
2、病假每月累计在2-5天(含5天),扣除日工资的10%和该季度绩效工资的10%;
3、病假每月累计在6-10天(含10天),扣除日工资的20%和该季度绩效工资的20%;
4、病假每月累计在11-15天(含15天),扣除日工资的20%和该季度绩效工资的50%;
5、当月病假超过15天,需报秘书长批准,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