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7-11-30 11:11:43 | 作者: | 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 阅读:12386

公告期限届满,业主未进行投票或者未向业主代表提交书面意见的,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外,其余表决事项,推定该业主表示同意参与投票的多数人的意见。

业主投票表决期间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知其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办理业主大会交办的具体事务的机构。业主委员会接受全体业主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监督管理规约实施;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确定及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为五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业主自荐,或者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进行推荐以及居民委员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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