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1-14 16:01:09 | 作者: | 所属分类:协会通知, 政策法规 | 阅读:8727

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物业管理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物业管理师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本

办法要求完成继续教育,是物业管理师申请注册和持续执业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受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委托,开展全国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注重物业管理师政策法规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物业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能;

(三)物业管理方案及其实施;

(四)物业管理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五)物业管理师应当具备的其他知识和技能。

选修课注重物业管理师知识结构的完善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内外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动态;

(二)科技成果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设施设备管理、建设工程等专业知识;

(四)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

(五)与物业管理师执业相关的其他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  物业管理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完成不少于120学时的课程,并通过测试或者考核合格。物业管理师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应当不少于20学时。

每一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学时单独计算,不得累计到下一个注册有效期。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年10学时的必修课继续教育,并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出具本地区物业管理师完成继续教育的学时证明。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的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学形式和培训计划等内容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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