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管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10-07 17:10:30 | 作者: | 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 阅读:1318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管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建房函[2008]332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居住条件不断改善,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长足发展,物业管理服务在城乡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成为城乡居民居住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服务。但是,我省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水平参差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意识较差,服务不规范,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不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长远发展。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做好物业管理项目的服务工作,促进我省宜居城乡建设,现就加强对物业管理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物业管理项目是物业管理服务广大居民的窗口,是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基础和依托。每个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水平的高低、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城镇居民的居住质量、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水平直接体现出一个地区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水平。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建设宜居城乡的要求出发,把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下移到每个物业管理项目,指导和监督各方建立健全物业管理项目管理机制,规范物业服务行为,逐步提高本地区物业服务水平,为广大居民创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二、做好物业管理项目基础服务工作,规范物业项目服务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是受业主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是否满意是物业管理服务能否持续、稳定的决定性因素,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清楚认识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关系,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提供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切实做好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为此,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要强化项目经理的职责,组织配备专业性人员或进行专业分包实现对物业维护的专业化管理,确保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要注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行为。要定期听取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等,及时改进服务,努力提供让广大业主满意的物业管理服务。

三、要加强对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重要环节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要注重加强对重要环节的指导和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运转。一是指导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选举工作,做好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二是加强物业管理项目的交接管理,实现物业管理项目在不同企业间平稳过渡。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或者业主大会决议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时,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要联合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做好项目移交接管工作,尤其要保障交接期间物业管理项目内共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完整交接。对于在物业管理项目交接中恶意制造矛盾纠纷的企业,要依法处罚。三是要充分依托和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在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项目矛盾纠纷的作用,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项目,化解在基层。四是提高处理突发事件和危机事件的意识和能力。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将做好物业项目的公共秩序维护工作当作当前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加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要结合自身情况,从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入手,以选齐配强人员为基础,以更新、完善各项安保设施设备为依托,全面提高小区的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同时,积极发动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参与安全防范工作,齐抓共菪,共同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要注重提高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素质,切实提高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水平

项目经理(菅理处主任)是每个物业管理项目日常服务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责任人。加强物业管理行业项目经理培训和管理,是提高物业管理项目水平的重要途径。要积极开展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培训和再教育工作,全面提高项目经理队伍的服务意识、服务技能、服务水平。要逐步建立项目经理执业诚信档案系统,全面跟踪记录项目经理执业中取得的管理业绩和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行业和社会公开,形成公平、公开的监督机制。

五、加强对物业管理项目的自查和检查,纠正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

各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工作,对群众投诉、上访比较突出的物业管理项目,要进行重点巡查,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其责任。

各物业服务企业也要认真开展对每个物业管理项目的自查工作,对于自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业主反映较为强烈的各种问题,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物业管理项目日常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从根本上改善和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广东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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