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2013-08-06 11:08:11 | 作者: | 所属分类:未分类 | 阅读:1617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和《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时,推选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为取得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注册物业管理师。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理事会确定。特邀代表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召开时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八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之前举行应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主席团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主持大会;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确定理事、监事、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副会长、会长的候选人。

大会主席团成员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行政主管部门代表;

(二)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本会总监事、副总监事;

(四)部分会员(或会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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