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2013-08-06 11:08:11 | 作者: | 所属分类:未分类 | 阅读:1632

第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副会长、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届中(两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本会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且未以书面方式委托其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的,其代表资格自动丧失。缺位代表由理事会按相应名额推选,并报本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提案、建议和意见。经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审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提案的,应召开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办理意见,其办理意见应书面告知提出提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二○一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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