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2013-08-06 11:08:30 | 作者: | 所属分类:未分类 | 阅读:2253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

第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或会员代表)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

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

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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