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理事会制度

2013-08-06 11:08:33 | 作者: | 所属分类:未分类 | 阅读:1620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和《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是从事物业管理行业七年以上并且在广东省从业满两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及较强议事能力,具有奉献精神,热心物业管理的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四)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理事会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八)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九)审议本会章程修改方案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作出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确实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但每一位理事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会议每年不能超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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