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荣誉会员
关心、支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和注册物业管理师队伍建设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资深经理人,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经会长特别邀请或推荐,可加入本会成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荣誉会员没有选举与被选举权利,但对协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荣誉会员,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授予荣誉常务理事。荣誉会员的权利义务由本会理事会制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