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2人。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开办资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