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3-08-06 11:08:29 | 作者: | 所属分类:未分类 | 阅读:4261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和《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或注册物业管理师职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住处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有权以本会名义披露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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