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3-08-06 11:08:29 | 作者: | 所属分类:未分类 | 阅读:4263

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二○一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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