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05-13 10:05:46 | 作者: | 所属分类:协会通知 | 阅读:1576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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