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
第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九条 会长、副会长应当从本省物业管理行业中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职业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办事公正、热心物业服务事业,从业十年以上,其中在本省从业五年以上的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会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会长不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四)督促和检查秘书处及协会各工作部门,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五)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六)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七)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安排,决定本会临时性事项,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监事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 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二○一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