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本会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经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本会相关的会员,不再另外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印章样式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设有银行帐号的也必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机构领导变更及换届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机构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以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如确实需要,应事先向本会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二○一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