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不得将印章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二○一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