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和运作,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和《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两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选举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条 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物业管理行业,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及财务预算和决算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进行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
(六)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本会其它机构的会议,并可在会上发表监督意见;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报告工作;
(八)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二○一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