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中人员岗位证书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12-24 17:12:04 | 作者: | 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 阅读:8499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中人员岗位证书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函[2010]70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素质,根据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实际,现将我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中关于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问题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指专职从业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总经理、各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应取得物业管理师职称,或建设部、省建设厅、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和管理员岗位合格证书。

报送我厅进行一级资质初审和二级资质核准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总经理、各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每个物业管理项目应有一个负责人,物业管理项目数量以物业服务合同数量为准)应具备符合上述要求的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岗位合格证书。

二、关于中级职称人员问题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报送我厅进行一级资质初审和二级资质核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具有相应数量的国家各部委、各中央直属企业、各省、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人事)部门颁发的工程、管理、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工程负责人应具有建筑、房地产、市政园林、机电、机械以上专业类别的工程师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

三、关于物业管理项目认定问题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受聘提供咨询、顾问服务或者只提供秩序维护、维修养护、街区管理、储备用地管理等单项服务的项目,在一级资质初审和二级资质核准时不计入物业管理面积;全面提供维修、养护、管理等综合服务的项目才计入物业管理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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