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3-18 17:03:51 | 作者: | 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 阅读:9518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2014年2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4〕8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我厅对全省性社会团体、涉外团体和省内跨地市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备案的审批项目。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激发社会团体活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全省性社会团体、涉外团体和省内跨地市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登记、备案申请,不再颁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不再受理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申请。

二、《决定》发布之前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论是否领取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机构代码,我厅一律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含登记证书到期和登记事项变更)。

三、全省性社会团体、涉外团体和省内跨地市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四、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五、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七、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

【郑重声明】 本文由网站编辑部发布,所有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版权归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网站编辑部共有,欢迎转载, 但未经作者同意必须保留此段声明,并给出文章连接,否则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留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