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和《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时,推选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为取得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注册物业管理师。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理事会确定。特邀代表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召开时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八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之前举行应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主席团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主持大会;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确定理事、监事、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副会长、会长的候选人。
大会主席团成员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行政主管部门代表;
(二)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本会总监事、副总监事;
(四)部分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副会长、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届中(两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本会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且未以书面方式委托其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的,其代表资格自动丧失。缺位代表由理事会按相应名额推选,并报本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提案、建议和意见。经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审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提案的,应召开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办理意见,其办理意见应书面告知提出提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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