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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管理员
201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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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894 号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定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290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877件。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号 文件名称
1 (90)建办档字第41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办发〔1989〕5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2 建办〔1994〕590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档案资料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3 建办〔1995〕434号 建设部关于执行建设部《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4 建办〔1995〕637号 建设部关于城建档案保证金问题的复函
5 建办〔1995〕69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的通知
6 建办〔1997〕19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7 建办宣〔1998〕57号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8 建办〔2002〕45号 关于印发《建设部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55 建办综函〔2006〕694号 关于请报送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国债项目实施情况的通知
256 建办综函〔2006〕815号 关于对填报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函
257 建计〔1994〕667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58 建计〔1995〕167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59 建计〔1995〕384号 关于认真做好电梯管理工作的通知
260 建计〔1996〕3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管理工作的通知
261 建计〔1997〕1号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62 建综〔1999〕163号 《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日元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263 建综〔2000〕118号 关于印发《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的通知
264 建综〔2000〕169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和抓好治乱减负工作的通知
265 建综〔2001〕138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抓好治乱减负工作的通知
266 (84)城劳字第198号 关于颁发《建筑安装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
267 (90)建才字第405号 关于印发《关于房管所(站)长等五个岗位实行岗位培训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68 建才〔1991〕139号 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乘务员实行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
269 建教〔1991〕522号 关于印发《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通知
270 建教〔1991〕524号 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71 建教〔1992〕632号 关于实行建设企事业单位审计员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
272 建教〔1993〕273号 关于实行村镇建设助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273 建人〔1995〕602号 关于印发《建设部所属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74 建人〔1995〕603号 关于印发《建设部所属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75 建教培〔1996〕41号 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276 建教培〔1997〕11号 关于实行城市客车保修检验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277 建教培〔1997〕34号 关于实行城市建设档案馆长、城市档案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278 建教〔1998〕13号 关于印发《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79 建人教专〔1998〕244号 关于印发《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80 建人教专〔1999〕15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的通知
281 建人教〔2001〕162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82 (84)城环字第351号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283 (85)城劳字第5号 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的通知
284 建人〔1992〕680号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建筑安装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和《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建筑安装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85 建教〔1994〕20号 关于印发《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86 建教〔1994〕60号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向在产学结合、支持教育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87 建教〔1997〕293号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建筑业与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288 建人教专〔2000〕199号 关于开展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的通知
289 建科〔2004〕177号 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90 建稽〔2007〕80号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组)试点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附件

关于印发《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人教专[1998]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协调房地局,北京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教[1991]522号),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号)及建设部《关于市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98]建房物字第18号)文件要求,各地已陆续开展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工作。为保证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持证上岗,我们印制了《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并制定了证书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培训机构要认真贯彻《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严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制度。

二、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证书复检验证办法并组织实施,报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三、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将定期检查各地、各培训机构证书发放与管理工作,对违反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四、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机构代码为:建设部干部学院为“3331”、全国房地产行业天津培训中心为“3332”、全国房地产行业深圳培训中心为“3333”、建设部全国城建培训中心为“3334”、上海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为“3335”。

五、证书印制成本费记入学员培训费,不得另行收费。

各地、各培训机构接到通知后,根据证书需求情况向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联系申领。

 

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条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资格证书,限持证者任职期间使用。

第二条 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三条 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会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由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直接向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申领。

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统一到建设部人事教育司领取,各培训机构向各地建委(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申领。

申领证书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教学计划;2、培训总结;3、培训登记;4、学员岗位职务聘任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制度,编号共10位数。

经建设部统一认定的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的具体发放和统一编号工作,编号前四位为培训机构代码(另行规定),编号后六位从“000001”开始顺次编号。

各地建设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证书的发放和统一编号工作。编号前四位为“0+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国家标准代码”,编号后六位从“000001”开始顺次编号。

第六条 证书实行动态管理、复检 验证制度。复检验证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各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具体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证书复检时必须查验持证者工作完成情况和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具体方法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实施。

第七条 持证者必须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由培训机构负责做好继续教育记录。

第八条 证书不得涂改、买卖、伪造。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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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1月26日
最后更新:201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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