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常务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和《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聘用的专职副秘书长除外)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任期与理事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研究、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工作。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情况特殊也可采用远程通讯或信函等形式召开。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理事会并报告工作;
(二)审议本会预算外一般性支出;
(三)向理事会提请决策的建议;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理事会职权;
(五)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六)决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人选;
(七)讨论提出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结算方案;
(八)其它应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
第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九条 会长、副会长应当从本省物业管理行业中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职业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办事公正、热心物业服务事业,从业十年以上,其中在本省从业五年以上的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会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会长不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四)督促和检查秘书处及协会各工作部门,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五)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六)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七)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安排,决定本会临时性事项,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监事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 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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