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会之窗
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管理员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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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两年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事实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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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年8月6日
最后更新: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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