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名称为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或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分会。
第四条 本会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本会代表机构名称为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代表处,或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代办处,或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联络处。
第五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和注册物业管理师职业人员的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和职业人员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注册物业管理师职业人员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本会分支(代办)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工作。
第六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再另外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本会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经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本会相关的会员,不再另外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印章样式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设有银行帐号的也必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机构领导变更及换届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机构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以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如确实需要,应事先向本会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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