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职业经理及其事务所的生存空间

2014-07-22 16:07:41 | 作者: | 所属分类:学术交流 | 阅读:8279

其对应的职务有物业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正、副)总裁、(正、副)总经理,物业管理处(正、副)经理(主任、项目经理)等等。

物业管理职业经理及其事务所的根本和核心

物业管理职业经理及其事务所的根本是“诚信”,核心是“专业化”,表征是“职业化”,即“诚信”+“专业”+“职业”。

其中“诚信”是必须遵守的企业道德和企业伦理准则,是物业管理职业经理制度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是企业生存的基本含义及企业行为的基本方向。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业务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必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即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充分认识到“诚信”原则对于物业管理职业经理制度发展的重要意义,致力加强“诚信”经营道德建设,并实现“诚信”执业的内部制度化。

作为物业管理经理业务核心的“专业化”,是指从业人员经过多年的行业“专业化”磨砺并已取得显著成绩,既有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也有深厚的物业管理理论素养,并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持有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由此,可以有效地解决目前物业管理市场存在的专业化、规范化程度低、企业公信力缺失、相关矛盾尖锐等问题,促使物业管理整个行业广从业人员素质及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的全面提高。

物业管理职业经理及其事务所的执业范围

参考国外注册物业管理职业经理制度,笔者建议注册物业管理职业经理及其事务所的执业范围应该包括:

(一)受聘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前期管理服务业务,包括物业管理全托服务、物业管理顾问咨询服务等。

(二)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委员会选择具备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管理人员。

(三)受聘于业主委员会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业务,包括物业管理全托服务、物业管理顾问咨询服务及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

(四)受聘于业主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监理,协助业主委员会选择保安、机电、维修、绿化、卫生等相关行业的专业公司,并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监理专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或提供相关服务。

(五)受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评估鉴定。

(六)作为第三方见证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物业管理活动等。

(七)受聘于物业管理企业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业务,包括物业管理全托服务、物业管理顾问咨询服务、参与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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