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2014-03-13 11:03:48 | 作者: | 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 阅读:31059

决定前款第(七)项和第(八)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五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资格、人数、任期和职务终止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规则等;

(十)业主委员会终止但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机构、人员及其职责范围和期限,但不得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还应当对业主监事会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经费,监事的选举规则、监事的资格、人数、任期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于10日内发布召开临时会议的公告:

(一)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经业主监事会提议;

(四)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五)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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