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本单位的物业管理师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并保障物业管理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育和集中面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质量检查和评估制度,并将年度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计划及执行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