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常务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和《广东省注册物业管理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聘用的专职副秘书长除外)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任期与理事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研究、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工作。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情况特殊也可采用远程通讯或信函等形式召开。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理事会并报告工作;
(二)审议本会预算外一般性支出;
(三)向理事会提请决策的建议;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理事会职权;
(五)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六)决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人选;
(七)讨论提出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结算方案;
(八)其它应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