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保留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广东省民政厅
2014年3月18日